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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青委员: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纳入公益诉讼领域

发布时间:2023-03-06 11:09:49 来源:中国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工商联主席 李青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

目前,检察机关法定公益诉讼办案领域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等。同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全国约20个省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对象中的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通过调研发现的问题:一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在公益诉讼领域存在法律空白,仅有个别省、市将其纳入公益诉讼领域。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仅1起涉及优秀近现代建筑。二是公益诉讼中专业技术支持不足。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办理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案件时,由于信息匮乏、专业知识不足,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公益诉讼主体存在缺位现象,公众参与不足。目前部分行政机关尚不了解法定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无力承担成本,致使诉讼主体以检察机关为主,易出现无人诉、无法诉、不愿诉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尽快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纳入公益诉讼领域,为此全国政协委员、青海省工商联主席李青建议:

一是加快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纳入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及制度建设工作。如《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可对损坏、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损害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重庆市检察院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将历史文化名城等纳入公益诉讼范围。苏州市姑苏区建立了全国首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检察院,并先后介入一系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源侵害事件。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或者出台政策文件等措施,明确将历史文化名城等纳入法定的公益诉讼领域,并逐步构建相应制度。可参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法律法规允许检察机关和符合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公益诉讼基本流程可参考实践经验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现行有效的制度和流程。

二是建立行政监管与公益诉讼联动机制。2020年广州、苏州、重庆等地分别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合作机制。部分地区还在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检察干警”、“文化遗产检察官”负责公益诉讼,同时在政府部门设立“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提供专业咨询,解决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通过各地实践经验发现,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执法力量、专业知识等方面能够进行互补。因此,应建立行政监管与公益诉讼联动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案件转交制度,通过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行动、专业支持、人才交流等措施加强交流、协作。

三是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益诉讼。充分借鉴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成熟经验,在相关立法及政策中通过依法登记、设置从事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最低年限等方式,明确参与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质认证的层级与条件,并规定其不得通过公益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保证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此外,由于历史文化名城的资源丰富,保护范围较大,需畅通线索来源机制。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深入古城区17个街道155个社区的“检务驿站”及时收集群众反映的监督线索,同时联合地方主流媒体成立“公益守护联盟”平台,实现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的“双剑合璧”的做法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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