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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甘孜县公安局宣传造势显声威 缉枪治爆获战果

发布时间:2019-11-15 17:20:5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四川甘孜讯:(张志怀 通讯员 尼玛泽里)近日,四川省甘孜县公安局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攻势,积极开展缉枪治爆专项工作,进一步扩大“缉枪治爆”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在浓厚的宣传声势下,缉枪治爆再获战果!

该局呷拉乡派出所收到群众主动上缴射钉枪1支

该局四通达、夺多乡派出所收到群众主动上缴小口径步枪1支

甘孜县公安局将持续深入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保持涉枪涉爆案件的严打高压态势,最大限度消除枪爆隐患,最大力度增强群众安全感,为甘孜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枪支鉴定标准:

(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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